续签的劳动合同还有试用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6 20:49浏览量:2616
试用期是指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联系还处于非正式状况,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是否合格进行查核,劳作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契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用人单位在选用一名劳作者时仅仅是经过面试的方法或许劳作者自己供给的一些书面材料来判别其作业的经历和才能,因而法令规则用人单位有权在签定劳作合一起约好必定期限的试用期,可是并不是说用人单位能够随意约好试用期。
《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在初度用工时现已和劳作者约好了试用期,在今后续签合同的时分就不得再约好试用期,该规则一方面是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一起也是对用人单位乱用试用期的约束。而依据你的来信来看,你公司与李某原来就现已签定了劳作合同而且约好过试用期,在续签的合同中尽管对其作业岗位有所改变,可是要求再约好一个月的试用期缺少法令依据。
别的需求提示你的是,《劳作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与最低薪酬标准也做出了新的规则,你公司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一起也应作相应的改变。该法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令,约好试岗、习惯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意图无非是为了将劳作者的待遇下调,便利免除劳作合同。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清晰这些景象依照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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