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10:50浏览量:1771

收养无效的承认规范
依据《收养法》25㈠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了《民法通则》55条的规则,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即别人以诈骗、钳制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反实在志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明。如生爸爸妈妈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点等。
3)违反了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招摇撞骗、诈骗收养挂号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2、违反了《收养法》规则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
首要包含: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两人年纪距离缺乏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越14周岁的;
5)生爸爸妈妈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收取生育目标的;
以上违法现象,仅指一般收养而言。特别收养应依据收养法的特别规则,来判别其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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