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收取员工中介费和管理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05:03浏览量:1743
劳务差遣触及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劳作者三方主体。而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务差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因而,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的劳作者之间是劳作合同联系,而不是中介联系。劳务差遣单位为被差遣的劳作者介绍用工单位、付出薪酬、上劳作保险等是其法定责任。其不应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任何中介费用,更不能扣发该劳作者的薪酬。对此,劳作合同法有禁止性规则,该法第六十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按此规则,劳务差遣公司以收取中介费、管理费等名义扣发你的薪酬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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