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23:36浏览量:1777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刑法理论根本上没有争议地以为,交通肇事罪归于过错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添加了风险驾驭罪,事实上,风险驾驭罪的添加,使交通肇事罪的结构产生了改变。
最为显着的是,风险驾驭罪的添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错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风险驾驭罪为条件的交通肇事罪。如未获得驾驭资历而驾驭机动车,过错致人伤亡的,归于单纯的过错犯。这种行为在日常日子中可以说是“成心”的,但不建立刑法上的成心,既不是成果加剧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行。(2)作为风险驾驭罪的成果加剧犯的交通肇事罪。风险驾驭是成心犯罪,但风险驾驭行为过错形成别人伤亡,契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刻,行为人对根本犯(风险驾驭罪)是成心,对加剧成果为过错,然后成为成果加剧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法也与风险驾驭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驭过错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契合风险驾驭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为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风险驾驭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风险驾驭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含追逐竞驶过错形成伤亡成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法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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