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0 23:03浏览量:1453
一般状况下,用人单位会与劳作者签定试用期,假如劳作者在试用期查核合格的,就成为正式职工,假如不合格的,单位能够解雇劳作者。那么,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伸试用期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试用期不合格不能延伸试用期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假如劳作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则以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为由免除劳作合同,但不得延伸试用期,用人单位延伸试用期的,归于违法约好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令结果。
可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状况,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试用期未到达法令规则的上限,比方,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三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合同中约好试用期为三个月,未到达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作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伸试用期至六个月呢?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试用期届满的,假如用人单位延伸试用期,归于再次约好试用期的景象,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的规则,相同归于违法约好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延伸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好试用期的,劳作者可向劳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好一次,不得延伸。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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