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假天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0 12:40浏览量:1745

1、女职工生育享用98天产假,其间产前能够度假15天;
2、难产,添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用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用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省计划生育法令规则。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则的产假外添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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