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2 01:47浏览量:1288
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医治完结后十五日内,能够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路途交通事端伤残鉴定的规范,在接到伤残鉴定请求书后三十日内鉴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鉴定请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从头鉴定的决议。
处理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带着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请求书;
2、带着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证明,查看成果以及损害初期和医治完结后的CT、X光片及确诊陈述;
3、从医治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查看记载;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守时,还应带着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阐明;
5、鉴守时应以事端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认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对医治没有完结,因调停需求供给补偿根据的,在请求书中阐明;
6、鉴定者需求亲身承受查看并交纳规则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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