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公诉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1 01:38浏览量:1526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则,公民的著作权是受维护的,未对著作权人赞同运用别人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法承当法令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那么侵略著作权罪的公诉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侵略著作权罪的公诉书范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83********,汉族,大学文明,无业,户籍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室。2015年6月20日因涉嫌侵略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伸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7日经本院赞同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略著作权罪,于2015年9月25日移交本院检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赞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检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建立“**小说”网站(域名:**123.com),其经过租借海外服务器并运转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关关搜集”抓取软件,在未获被害单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答应的状况下,私行抓取仿制**公司具有独家信息网络传达权并发行于互联网站上的文字著作600余部,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上,供“车城小说”网站用户免费阅览。被告人何某某经过在“车城小说”网站网页内刊登广告,获取广告收益,不合法盈利数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在“车城小说”网站上传达的涉案600余部文字著作与**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文字著作类似度均到达90%以上。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北京的暂住处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捕获,次日被暂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后移交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
上述现实,有以下依据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经过租借海外服务器并运转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抓取软件,未经别人答应,抓取仿制互联网上别人文字著作,存储于自己建立的“车城小说”网站上供用户免费阅览。一起,经过申请加入百度联盟,在网站网页上刊登广告取得广告收益的状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车城小说”网站在未经权利人答应的状况下很多转载**公司具有独家信息网络传达权的各类文学著作达数千本的状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依据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本案相关赃物的状况。
4、调取依据通知书、调取依据清单、帮忙查询产业通知书、网站买卖明细及注册信息、银行卡买卖明细等书证证明,百度公司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已向被告人何某某付出广告款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版权证明、起点中文网同名文字著作链接地址、状况阐明等依据证明,涉案600余部文字著作系**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达权的文字著作。另,**公司系**集团旗下公司,其办事处设于本市长宁区兴义路48号1024室。
6、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查验报告书证明,“车城小说”网站上涉案的文字著作与玄霆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文字著作类似度均到达90%以上。
7、公安机关案发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及到案状况。
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认定指控现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根本违法现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别人文字著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侵略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系率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能够从轻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
署理检察员 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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