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6 06:46浏览量:2255
《劳作法》第79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80条规则在用人单位内,能够建立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作争议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实行。

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裁定判决一般应在收到裁定请求的六十日内做出。对裁定判决无异议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

第83条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劳部发[1995]309号)"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

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员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经过劳作督查途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关于员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处理途径问题。劳作争议当事人员工一方,能够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假如员工请求裁定超越申述时效而裁定委员会未予受理,能够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分或其他部分反映。

关于劳作者告发劳作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则,为便于劳作行政部分调查取证和采纳有力办法阻止和纠正劳作违法行为,劳作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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