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要单独签试用期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4 16:48浏览量:2508
试用期也是要签合同的,不过签的事劳作合同,假如单位提出独自签试用期合同,或许单位要独自签定试用期合同,那这样是违背劳作法规则的。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往往在招用劳作者时与劳作者签定一个独自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议是否正式聘任该劳作者。其意图往往是为了躲避法令,在试用期运用廉价劳作力,便利免除劳作合同。而《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依据《劳作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依据上述规则,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就应当签定劳作合同。试用期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联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定劳作合同。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同意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作者开端作业之时就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关于新上岗的劳作者,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也能够不约好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具有法令约束力。签定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都很重要,假如发作劳作争议,在请求劳作争议裁定时,有利于保护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的合法权益。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劳作者对劳作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作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过错的,是违背《劳作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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