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8 09:09浏览量:2651

大林,1981年出世,2004年3月成婚,同年育有一子小林。2009年大林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好小林由大林抚育,女方每月付出200元抚育费,后来两边又协议变更为女方抚育,男方每月付出200元抚育费。现在大林患上溃疡性结肠炎,暂时失掉作业。现前妻要求大林付出抚育日子费?咨询怎么办?
律师回答:婚姻法明确规定,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教育责任是法定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详细到大林的问题,归纳全案来看,一是约好的每月付出200元规范的抚育费用较低,显着低于现在的日子水平,不足以付出日子费开销,这种状况谁抚育孩子谁 “吃亏”,所以,虽然大林现在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但不代表失掉劳动才能,不代表没有日子来源,只需有一点才能,尽可能想办法付出吧。二是假如因为大林身体健康原因暂时失掉作业,一点没有积储也无,自己日子也维以保持,底子无力付出抚育费,那么,只要活跃和前妻洽谈,争夺对方的怜惜与体谅,达成协议,延期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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