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9 12:29浏览量:2890
用人单位屡次要求签定劳作合同,而劳作者拒签,用人单位该怎样做才行?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欢迎阅览了解。
劳作者拒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怎么处理
针对用人单位屡次要求签定劳作合同,而劳作者拒签的状况,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见,劳作者拒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直接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可是免除劳作联系需要将劳作者付出了劳作的付出劳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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