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转委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5 06:33浏览量:369
所谓转托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身处理的托付业务交给别人处理的行为。依据第四百条的规则,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托付业务。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能够转托付。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能够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状况下受托人为维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转托付存在以下三种状况:
1、经托付人赞同转托付的,受托人的职责是找到恰当的人选、妥善奉告托付业务,并为此担任。
2、转托付未经托付人赞同,此刻的转托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托付合同,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联系。
3、在紧迫状况下,为了托付人的利益,本着好心和勤勉的准则,能够转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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