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交通中的事故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18:19浏览量:963
我国每年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稀有十万起,其间绝大多数案子要通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事端确认,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查职责人的刑事职责,仍是作为民事案子处理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胶葛,以及交警部门对违章职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端确认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但是,交通事端确认机制却一向为各方所质疑,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诉性也未能构成一致的观点,即便《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对此质疑仍有增无减,笔者拟就浅薄的知道参与讨论,以求纠正。一、 与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比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对事端确认的几点改变。1、《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查、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该法删除了“职责”二字,即撤销职责确认,改为事端确认,并将交通事端确认书清晰界定为是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表现了该法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改变,也使交通事端的处理愈加淡化了行政颜色。二是删除了“路途”二字。在该法施行前,交通事端分为路途交通事端和非路途交通事端,后者不属公安机关职责确认的领域;而该法施行后,公安机关对路途以外的事端也要作出确认。2、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2条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恳求从头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认恳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而《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都不再规则从头确认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功能的改变与从头定位。笔者以为,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或许诉讼中,能够就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根据证明交通事端确认书存在差错,调停机关或许法院能够不选用这种根据,因而也就没有必要恳求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从头确认。3、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条规则“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应当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确认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状况后,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补偿进行调停,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任何一方不实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停,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将交警部门的调停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阐明交警部门的调停不再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端补偿案子的必经前置程序。4、《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丢失的事情。”这不同于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条之规则:“本方法所称路途交通事端,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行人、搭车人以及其他在路途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差错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丢失的事端。”新法将交通事端原因规则为差错(包含成心和差错,而不只仅指差错)和意外,而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则只是规则“差错”一种景象。因为后者的这一规则,曩昔有人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归责准则是差错准则或只是是差错职责。因而民事法官往往过火垂青交通事端确认,常常以交通事端确认中的职责确认作为判定当事人补偿职责分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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