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科不出具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事故科存在明显不作为,懒政的行为,推脱责任,不敢担当,使我的交通事故无法解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我反应的问题应当由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开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应该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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