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0 19:14浏览量:468
租借两边当事人在处理房子租借挂号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借合同外,还应别离交验有关证件。那么这些证件都是那些证件呢?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的内容,一同来看看吧。
1、租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租借房子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证;
(2)租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子,须有共有人赞同租借的书面证明或托付;
(4)代理人受托付租借房子,须有房子一切人托付的书面证件;
(5)房子产权一切人现已逝世的,该房子法定承继人须有办好房产承继过户的证件。
其间,向境内的外来活动人员租借私有寓居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组织核准发给的《房子租借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租借非外销批租地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阅赞同的《涉外租借申请表》;
租借已典当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典当权人赞同租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员工、居民须有地点工作单位,或房子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招聘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含“三资”企业)需租借私房作寓居运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归于外地组织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赞同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赞同租借私房的同意件及工商注册挂号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需租借私有房子,除须有关主管部门赞同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理租借,归于外国领事馆租借的,房子一切人应托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理租借;归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组织租借的,房子一切人应托付房产交易所代理租借,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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