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8 00:05浏览量:1020
劳务差遣的法律规则
(一)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两边的法律职责:
1、劳务差遣协议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则 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作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2、两边的法律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由劳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二)劳务差遣单位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
1、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合同内容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即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好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三)被差遣劳作者权益
1、依法与差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被差遣劳作者能够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2、薪酬福利待遇
(1)《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则 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确认。
(2)《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则 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酬劳和劳作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实施。
3、被差遣劳作者的政治权力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差遣劳作者有权在劳务差遣单位或许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许安排工会,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四)差遣单位的责任
1、雇主责任
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责任”。
2、对被差遣劳作者的奉告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
3、按月向被差遣劳作者付出薪酬、酬劳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向被差遣劳作者“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五)用工单位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用工单位应当实施下列责任:
1、实施国家劳作规范,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
2、奉告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酬劳;
3、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差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需的训练;
5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六)劳务差遣单位的制止行为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七)用工单位的制止行为
1、《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建立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作者。(八)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一起制止行为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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