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之间可以互换宅基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11:06浏览量:1032

问题:
乡民老李与老王两家相邻,因村内拓宽道路,别离占用了两家一部分宅基地,村委会就统一在村南空闲地补偿给每家一块宅基地。为便利寓居,1998年,老李用旧宅基地对换老王在村南分得的新宅基地,并在本村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下签定《调停宅基地协议书》。一起,老王给老李4000元作为对旧宅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2000年,老李在村南新宅基地盖房子,并办理了宅基地及房子的挂号手续。但到2001年1月,老李一家的原有宅基地及房子却一直不愿退出,两家为此胶葛不断。老李以为,《调停宅基地协议书》是生意宅基地的合同,违背《土地办理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则,该协议书无效。请问老李与老王交换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乡民之间能否交换宅基地?
回答:
因为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制止本团体乡民之间交换宅基地的行为,笔者以为,在两边自愿的前提下,乡民之间通过同意能够交换宅基地。理由如下:
一、我国的相关法令和方针尽管制止宅基地对外流通,可是没有制止宅基地及住所在本团体内部转让和交换。依据《土地办理法》第62条第四款“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疆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疆土资发〔2004〕234号)“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制止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的住所发放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法令法规和方针的规则,我国制止宅基地向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特别制止向城镇居民转让。可是,我国的法令法规方针和实践并不制止关于本团体内契合新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成员,在本团体内部流通宅基地,也不制止本团体内乡民之间交换宅基地。
二、本团体的乡民之间交换宅基地必须坚持自愿的准则并实行有关同意程序。交换宅基地,终究详细应当实行什么批阅程序,现在没有清晰的规则。可是现在我国乡村乡民获得宅基地的程序,依照《土地办理法》和《疆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的规则,一般是由乡民向本团体经济组织提出请求,经城镇人民政府审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换宅基地的批阅程序不该严于宅基地的获得批阅程序。在本案中,老李与老王交换宅基地彻底归于自己自愿,并通过本村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签定了《调停宅基地协议书》,且老李2000年在交换后的新宅基地上盖了房,并办理了宅基地和房子的挂号手续。因为宅基地由县级疆土资源部分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挂号发证,老李的新宅基地办理了挂号发证,视同通过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老李与老王交换宅基地的行为是合法的。文章源自于网络。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