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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青岛市北区的一家公司,我3.17号入职工作,3月底的时候离职了,在这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微信用来加客户用,离职的时候我交接给公司员工了,过了两天之后我又登陆走了,联系了一下我微信上的客户,并帮助客户介绍朋友来办理手续,并没有办理成功。原公司知道之后和我说要用我这半个月的工资和提成来弥补公司的数据损失,我要维权,要求公司给我发工资,我已经把微信密码给原公司领导发过去了,现在原公司不给我发工资,还说我泄漏公司机密,泄漏公司数据,要告我这种我应该怎么维权,要回我自己的工资

劳动争议山东省-青岛市2026-04-03 15:07:0018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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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797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回复于 2026-04-03 15:09:2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24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你离职时交接给公司员工,之后又登录并联系客户,这种行为确实可能涉及违反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2. 但公司不能无故克扣你应得的工资和提成,工资是你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公司以数据损失为由扣除工资,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你行为直接相关且损失金额明确。 3. 建议你先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留工作期间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便维权时使用。
    回复于 2026-04-03 15:12:21 咨询他
  • 韩瑞律师
    月帮助283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自己确实存在过失,要支付一定赔偿
    回复于 2026-04-03 15:13:28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642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 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4-03 17:58:4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674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4-03 21:52:21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9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你可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回复于 2026-04-04 09:46:3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9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工资,公司以所谓数据损失为由拖欠工资违法。你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青岛市北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还可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应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回复于 2026-04-06 09:08:11 咨询他
  • 蔡文淑律师
    月帮助4
    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
    如果公司克扣你工资,你可以劳动仲裁,具体可以点开头像咨询。
    回复于 2026-04-07 15:02:1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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