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妈妈自2005年一直在当地的天山电子厂上班,去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50岁,当时公司要求签订社保续交协议,要求后续如有因入职后社保问题发生纠纷,员工需赔偿5倍的退休后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签订的时候我妈妈并不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今年我妈妈又要被公司辞退,但是2005年到2017年的社保,公司不一样帮忙缴纳,说除非愿意赔偿5倍的协议金额。这个霸王条款合理吗,是否可以追逃回2005年到2017年未给员工缴纳的社保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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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22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9 13:05:06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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