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月本人所在公司出现拖欠工资,双方约定按每月15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但8月18日仍未发放7月工资。本人便去询问公司管理者,其答复9月10日发放7月份工资,但直到9月18日仍未见公司遵守其承诺,未发放7月及8月工资。本人便直接与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法人打电话询问何时可以发放7、8两个月的工资,但对方始终未能给出解决方案。于9月19日本人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局递交公司的工商信息、本人身份证信息以及投诉材料进行了立案讨薪。9月20日本人拟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即刻起公司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递交给了公司负责人转达给公司法人。上述情况是否还需要在公司上班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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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21 10:58:1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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