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恩施州档案馆建设项目项目,并组织成立了项目部,因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离职,建设单位要求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找一个技术负责人,实际施工人马某介绍我入职了项目部担任了技术负责人职位,工作中受项目部经理安排及管理,有工作安排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我也履行了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我的工资也是从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的,有银行流水。我与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吗?
劳动争议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24-12-09 21:22:1118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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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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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与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您受项目部经理安排管理,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且工资由公司发放,这些均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建议您与公司协商明确劳动关系,若公司不认可,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4-12-09 2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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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需要看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4-12-10 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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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4-12-10 1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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