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8月25日入职,与学校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与我口头约定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以违约金名义在9月,10月,11月扣除每月工资1000元,共3000元。23年12月转正,下发了转正工资。24年2月中旬本人提出离职,24年1月份工资结算,学校不以转正工资结算,以实习工资结算,并且还要将23年12月份算作实习工资,多出去的部分,要求从一月份工资中扣除,且离职前参与的招生和值班工作,不给本人结算。
劳动争议云南省-昆明市2024-02-29 20:32:2815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