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份入职了一家广州的公司,签具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在本月18号告知本人说试用期不通过,要求当天离职交接走人,让本人写了离职通知书,也并未告知本人是哪里那项不合格,没有出具书面证明,只有入职时说一下由他们自行打分,有一张打分纸给看了一下,每月具体打分事项分数并未具体告知,具本人所以该公司一直都是当天通知让人当天离职走人的形式。我想问问该公司在试用期期间说不合适让当天走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争议广东省-广州市2023-11-20 12:07:5918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