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律师您好,我和公司在2021年签署了一份劳动附件-员工保密协议,里面要求如下:4.1 在劳动合同期内,保密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单位。从通知之日起,单位有权立即调整保密人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保密人满六个月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4.2 保密人违反第 4.1条规定,擅自离职,除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外还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单位实际损失。 请问一下,4.1的内容是否和《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冲突,该条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应。第二,如果4.1内容有效,那么是否可以根据4.2的内容进行补偿后离职?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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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19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合同肯定是有效的 ,这不用质疑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约金如果有约定 ,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这种问题很难确定 ,如果单位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离职确实给单位造成损失了 ,那可以要求赔偿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11-02 15:37:15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3-11-02 15:39:03
在你这个问题当中 ,其实很简单 ,虽然签订了这样的协议 ,但是现在的单位用工哪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 ,基本上很少 除了公务员 ,你比如是 ,八小时以外是否有加班 ,是否有双休日法定假日 ,是否有年假 ,是否有五险一金 ,是否有劳动保护 ,这些都是离职的理由 ,不需要提前六个月 ,随时都可以离职 要求单位补偿 ,但是保密协议是有效的 ,保密协议再有效 ,单位也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应的保密协议补偿 ,单位没有补偿 相当于是违约 ,也不需要遵从保密协议了 。能明白我说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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