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厦门一家国企的员工,有13年工龄,无固定期合同。5月公司以经营不利让公司的部分员工待岗,并发放待岗通知,我收到后有给公司发邮件拒绝,公司依然强制待岗。近期又在催促我们要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发的通知上也标明如果半年内没有跟公司协商解除,公司将自行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问律师: 1.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自行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是否违法。如果公司强行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主张2n的赔偿金 2.法律是否有规定待岗期限,如果长期待岗我需要注意什么让公司没有钻漏洞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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