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23年6月1号下午17:00以后和公司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协议,2023年6月1号白天上班时间我请病假,休病假在先,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协议在后。最后公司在结算工资的时候,扣了我1个月的工资,理由是我的出勤率没有达到标准,把我2023年6月1号休病假这天按照正常考勤来算了(2023年6月1号缺勤)。我的疑问是,双方是在2023年6月1号下午17:00以后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我认为2023年在6月1号17:00之前的时间不在协议的约束范围内,不应该按照缺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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