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晚醉酒后发生斗殴,本人喝醉酒断片回忆不起当时发生的所有事情。 后来警察局说我是事件挑起者,让我跟打人者平摊赔偿受害者。 自己不服,但又害怕,警察态度强硬,甚至有恐吓的意思,我就赔偿了受害者,受害者是我的三个朋友,全部被那个打人者打倒,其中一个头部开了口子,但后来不能直接证明是打人者持械所致。 事件整个过程,我朋友说我跟打人者搭讪,也没有言语上的侮辱,对方就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因为我身上基本上没有明显的伤势,再加上两天后我才真正了解到事情的经过,期间没有去检查。所以这次赔偿我觉得很不合理,肇事者甚至都很嚣张,我想咨询一下到底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还有一件事,最后写调解书的时候,我也没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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