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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未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即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征收部门已经作出的对被征收权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基于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需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时,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然而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征收部门未对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就以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等理由对其直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这样的行为其实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使得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因此,对于征收部门已经作出的对被征收权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基于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参考:
原告李某是承德市某区政府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2014年被告承德市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征收XX镇办公楼周边区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决定》,并公布了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等,原告李某的房屋即在本次被征收范围内。

2014年9月23日,被告承德市某区政府作出营政发(2014)86号《关于对李XX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的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李某提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并要求被征收人在10日内选择上述一种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款并提存至公证处保存,逾期未搬迁的征收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设施。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送达评估报告,导致其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以程序违法,对原告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因被告承德市某区政府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向原告李某送达转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丧失复核权及鉴定权,属于程序违法,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承德市某区政府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对李某的《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遵照法定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因此,评估报告中房屋的评估结果是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关键,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也直接决定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否予以保障。若征收部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其已经向原告穷尽了送达评估报告,则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会被法官认定为程序违法,那么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会被判决依法撤销。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没有签署过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就收到了政府等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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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方园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股权投融资、土地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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