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名县级公立医院的护士,9月4日医院发布公告要选某科室护士长,我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所以参加了竞选。并于9月11日成功以60:55票成功当选。(投票人均为医院中高层干部,院长科主任护士长等)。本周二医院安排专人到科室走访谈话(谈话内容为同科室人员对我的现实表现情况)。接下来应该是周三领导谈话,但周三因为领导有其他安排,谈话安排在周四。结果周三晚上突然纪委监委到我们医院,可能是接到举报,对本次中层干部选拔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是:现任院长兼党委书记将于下周卸任院长职务,担任党委书记,领导卸任前不应进行干部提拔。所以将我的护士长选拔作废了。请问这个作废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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