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七月四号在襄阳一餐饮酒店应聘前台收银,单位负责人明确讲述我第一个月是试用期,薪资为2800一个月,并且有3天的带薪休假,上班时间这三点,在了解后我于七月五号上班,在接触工作后,发现上班时间和描述不符,于七月八号晚上下班后在微信通知单位负责人想要离职,但是负责人回复我面谈,在面谈时候他告知已通知前台两个同事晚上催单,下班时间会正常,并且明确说明在九点半下班,面谈过后我又继续上班,一直到七月23号单位负责人又修改了前台收银员的上班时间,两个收银员错峰上班,一个早九点上班,一个早十点上班,我提出质疑,店长回复说按实际情况以后会修改,25号我早九点上班,九点半还未下班,我觉得加班时间太长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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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569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三天的带薪休假 ,你理解错误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 ,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 ,如果超时 ,超出的部分是需要支付1.5倍工资的 ,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每周工作五天 ,有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每个月工作时间是21.75天 ,这样的话 ,员工周是双休 ,每个月都有8到10天的休息时间 ,我认为 ,你目前应当是组织相关的证据 ,证明你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在上班 并且没有串休 ,虽然你薪资一个月只有2800 ,将来去仲裁的时候 可能会得到比2800还多几倍的工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08-03 14:38:1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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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08-03 14:38:23
这么说 你能听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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