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重庆观音桥一家教育机构,我在7月20日开始参加该公司的入职培训,谈的是底薪3000-3500加提成,每周单休没固定星期几。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的7天试用期如没通过只有20元/天补贴。还给了我一份保密协议(没给保密费)。7月25日因手腕受伤申请请假一天,当时人事主管和销售主管都同意,还让我去三甲医院开检查证明,企业微信申请请假通过了。7月26日周三给销售主管说本周打算周五休息,次日销售主管回复上次受伤是按调休算,没算请假,他说新人七天内都不可以请假,人事部主管说我去医院不关他们的事情。符合条件请病假是员工的基本权利,试用期薪资至少按正式待遇的80%算,请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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