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表述由于代打卡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考勤规则,客户方将扣除外包公司异常天数的服务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请问公司处理是否合法,也没有证明代打卡严重性,也没有提供民主跟公示程序的证据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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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奥律师月帮助0人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你这个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基本的考勤管理制度,属于劳动者过错 单位是有权扣除你的工资的。所谓民主和公示程序是是重大的制度制度以及公布,基本的考勤管理是用人单位成立时即制定。回复于 2023-06-26 16:39:29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3-06-26 16:44:07
时实制定的话,公司需要扣除20%公司,是否有一个明文规章制度说明呢,另外也需要提供劳动者是否真的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性经济损失的证明吧,而且还是在孕期,前期公司提出劳动到产假最后一天,如果被辞退也是不合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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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06-26 17:39:36
你相当于违反了公司制度 公司有权对你进行惩戒 至于标准问题 这个确实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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