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准备辞职,劳务合同上有一条乙方解除合同的内容是“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上规定每月30日前支付工资,但是前三个月的工资分别在3月3日,4月11日,5月23日才发放并且没有任何通知,这种情况辞职公司扣钱是合理的吗?我还需要提前通知离职吗?可以直接离职吗?(公司是国企,我们只是紧密型劳务员工,签的是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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