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2019年-2022年12月31日就职于惠州市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休产假,12月与公司协商签署双方解除协议并赔偿4万左右补偿金。休产假期间公司正常发放了9-12月基本工资,申请的生育津贴高于已发基本工资,差额1.5万左右。 2:诉求:追回生育津贴差额部分,联系前公司不予回复。 3:签署的解除协议里没有明确说明补偿金里包含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差额1.5万可以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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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签订了一个竞业协议,但是不给我补偿金,说合同里面没写,而且我们的合同是签订到2022.3.22号,已经过去两年了,但是我离职是去年8月份,那这个协议是从去年8月开始算,还是从合同结束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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