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A小区的公共场合,因为地面湿滑,且有乙在该区域与物业共同协商所放置的公共设施,甲被该公共设施所绊倒,则甲向法院诉讼是否有效,为什么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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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22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那要看这个公共场合是不是甲的必经之路 ,如果甲和小区物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并且公共场合不在甲的必经之路上 ,那么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就不会得到支持 ,简单的说就是生产重地 严禁进入这句话没听说过吗 ?如果公共场合在甲的必经之路上 ,那么 物业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大多数都是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甲是物业的工作人员 ,那么就属于工伤 ,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04-22 13:19:53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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