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公积金缴纳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在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不交公积金,这明显是违规且无效的。但是如果是“不交公积金并且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到给劳动者,即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包含公司缴纳公积金部分”这种协议是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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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58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 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 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无效。回复于 2023-02-08 13:06:52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3-02-08 13:07:53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等特点。它是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方式建立的一笔属个人所有的住房消费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补助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单位不能以工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发放给个人,而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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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司现状: 经营很差,目前工资和社保还在正常发、正常交。 签了两次合同 第一次:入职时正常签的,岗位写的是"产品",跟我实际干的活一致。 第二次:为了帮公司申请医疗器械证件,重新签了一份,岗位改成了"测试工程师",其实也算符合实际工作。两份合同签署日期是同一天,只是岗位名称变了。 问题一: 这两份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吗?(同一个日期,只是岗位名称不同间隔一年左右) 问题二: 现在原来的合同早就到期了,公司一直没补签。因为之前有同事去仲裁了,公司现在开始要求剩下的员工补签合同。我该不该签?能不能拒绝?怎么做对我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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