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劳动仲裁,确认与我公司劳动关系。已超过15天申诉时间,但关键是我司与申请人不发生直接业务关系,申请人本人代表经销商或站点负责人,我们之间才有业务关系(报货,打款,对帐等)。由于申请人个人家庭原因,被人打伤后,于2021年1月6日代表经销商,站点与我司解除合作关系,结清所有帐务。申请人当时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21年4月17日,开了一个工资证明。7月份到了李沧区劳动仲裁委。因申请人的被申请对象应该是与我公司签定合作协议的经销商或站点,而不是我司。所以,介于这种情况,怎样否定仲裁委先前的裁决书?
劳动争议山东省-青岛市2022-11-04 10:11:3013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