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夫妻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单独抚养,男方在孩子成长期间未提供过抚养费也未探望过,没有联系过。 孩子出生后,户口直接登记在女方姐姐家。在法律上,女方的姐姐和姐夫是孩子的父母(没有收养手续,按照亲生子女上的户口登记)。 在孩子幼年阶段(2~9岁期间)一直居住在女方姐夫家,女方外出打工,为姐夫家提供过一定形式的抚养费。9岁之后孩子回到女方身边,女方承担了孩子的全部抚养义务。 目前,孩子已成年。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生父、生母、生母的姐姐和姐夫,这三方中,这个孩子对谁有必须的养老义务?
婚姻家庭安徽省-合肥市2021-12-09 17:29:02191*****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