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4月入职公司,后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5、6、7月的加班单子都已经给项目经理签字批准了(公司考勤系统和数据发工资前都已经确认审核),2021年9月67日来申请加班调休时,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说需要她那边签字才生效,按照公司历史2020年加班单据的操作并没有人力行政经理的签字的规定,现在公司以这个为由不认可加班,不予给与调休。 说明:之前的也在系统上调休过2次,经人力经理批准了的,现在再来申请调休时不予认可不给予算加班,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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