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工伤了有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是骨折,牙齿脱落,1月份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专家漏掉一个程序只看了牙齿,符合10级的标准,然后下了10级的结论书,拿到结论书当天我看到后发现没把骨折的编号加上去,我去找鉴定办的负责人,他看了认定书确认的确是把骨折漏掉了,让三个月后再让骨科的专家看下把骨折给补上,但是到了4月份,鉴定办的人没通知我,我去办公室找他们,他们说电话号码给录入错了,导致这次没联系到我,随后本人去驻人社局纪委反映这个问题,鉴定办的人答应下午去找骨科的专家鉴定下把骨折补上,随后4月份又下了一份9级的鉴定书,但是出现了两个编号是一个编号等级不同的结论书,然后走过仲裁,公司不服去找驻人社局纪委投诉,人社局把之前两份鉴定结论书给撤销了,重新组织专家鉴定还是9级,我想请问人社局有权利撤销这个鉴定结论书吗?这个程序违法吗?会起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