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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1998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黑龙江毛纺厂开除。2002年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但是毛纺厂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我们没有享受和职工的同等待遇。2012年我们接到法院发来的,我们同意撤销对毛纺厂的起诉,给了1.5万元的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2018年我年满45周岁去安达就业保障局申请45.55再就业优惠补贴,被告知不符合条件,我们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拒绝给付。2020年12月毛纺厂留守处下发通知,给疫情补贴,前提条件是曾经缴纳过失业保险的人员。2007年毛纺厂代缴代扣了我33元的失业保险。结果还是不符合条件,是原单位没有给我们缴纳失业保险金。我提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劳动争议黑龙江省-绥化市2021-08-02 10:53:4013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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