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1:广州市中介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2:股东 被告2是广州市中介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人,平时负责公司业务对接事宜,开展公司业务活动。 2019年6月29日由被告2(股东)对接合作人王某某(王某某个人与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也不是公司员工),个人王某某以广州市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名义成交威华雅苑12幢2504单位,成交佣金20万元, 成交后当天王某某打电话跟被告2(股东)协商20万佣金按85%结算提成,股东(被告2)表示需经公司法人同意即可,后致电法人,法人电话中口头同意20万佣金提点85%给王某某,通完电话后被告2(股东)立即电话回应王某某可按其要求按85%结算提成。 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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