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01年购房并办理了贷款,房产证质押在银行,购房时一切手续均为我前夫办理.2008年离婚约定该房归我所有,2009我前夫父亲以产权人身份诉诸法院索要该房产,法院以房产证认定权属为其所有~这时我前夫说最初买房时就是给他父亲买的,住建局也欺骗我说该房初始登记就是我前夫父亲并拒绝我看档案,住建局的谎言让我信以为真以为是我前夫购房时写他父亲名字欺骗了我而住建局没有错误~直到2018年我从银行贷款档案得知该房初始登记是我前夫并且他曾经取得过房产证,之后住建局又将该房产证直接变更为我前夫父亲名字,值此我才知道我的权益被住建局非法侵犯,于是诉诸法庭,而法院竟以2009年计算说过了诉时效驳回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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