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职的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与同一人管理的另一公司签署过无效劳动合同。合同以及口头硬性规定三个月交接期,结果按照公司规定在11/16提出离职走离职程序,第一次公告发布离职时间为3个月后,离职日期为2/5/2021。本人因工作需要交接较多,愿意接受。但后来突然在提出离职当月月底临时被改离职期,改为离申请不足一个月就要走,第二次离职公告日期为12/11/2020,这样是否违法。且与该公司未签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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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9月入职,有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并且我已转正,签了正式工劳动合同但是老板以拿回去盖章为理由后并没有将合同给我,在上上周向我透露此店很有可能关门大吉,我问他大概什么时间他说他还没想好(口头当面说的),在上周三告诉我同事可能要关店的事情,我同事问了一句“应该不会很快吧”他回复“应该不会”后也并未明确告知关业时间(微信文字沟通),在上周日(也就是昨天)晚上十点三十六分发微信告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关门大吉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本月工资该如何结算,以及是否符合要求给予赔偿金条件?(正式工工资4000,每周日固定一天休息,且我同事并未签订正式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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