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9年11月进去了一家饭店工作,2020年1月饭店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由饭店保管着,且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保,2020年6月30号,饭店无故将我解聘,故我向我们市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因为发放工资的不是我所在饭店的公司账户,而是由老板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公司账户代发,所以我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告的就是给我发工资的这家公司,今天我收到了劳动局的电话去拿案件受理通知书,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对方称我不是他们单位的员工,只是由他们代发工资,他们有我不是他们员工的证据(我估计就是我在饭店签的劳动合同)请问他们这种工资‘代发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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