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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六号入职一家公司,入职前跟人事经理电话沟通好,试用期工资四千、转正五千,(无明确证据)入职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五月份发四月工资压了没发,六月五号发五月份工资,发工资前一天人事经理找我谈话,说当时谈的是试用期三千,转正根据情况再定,所以我发了工资后六月五号自己离职不干了,(未走正常程序)现在把公司告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检查大队主张的意思是要回四月份工资,在给半个月经济补偿。(因公司想找毛病说我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可能还会扣我点钱)想问下群内的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如果去仲裁的话都可以申请哪些合法权益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呢?感谢!

劳动争议山西省-晋城市2020-06-24 08:03:0515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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