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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公司申请交通补助、递交材料后,公司审核通过后、2018年大概一月份公司给了3000元油卡、只限于在本公司的加油站加油、时隔好几年2020年的六月十二号、公司又突然说2017年的申请不合格、要求退回3000元现金给公司!只限三天时间把现金交到财务,否则公司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我是当事人、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相当于员工花3000元现金买了本公司的油卡、这种操作属不属于设局、欺骗强制员工购买本公司的油卡性质是一样的!弄的像强买强卖、合格也是他说的、不合格也是他说的、不合格当年为什么不说、不合格为什么要下发油卡、到如今油卡消费完了、却要求员工缴纳3000元!

公司法律山东省-威海市2020-06-15 22:02:0913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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