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12月跟派遣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某事业单位工作,工作了八年。2019年11月因某事业单位以更换劳务派遣公司为由让我们与A派遣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当时为了保住在这家事业单位的工作就与A自愿解除了劳务合同,并未要赔偿。2019年11月同日与这家事业单位指派的B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1问:这算不算逆向派遣?) 接着2020.4月这家事业单位以裁员为由将我退回至B派遣公司,B派遣公司让我去报道上班,去了几天后由于下楼梯踩空导致脚扭伤,去医院看病建议休养并开了7天病假手续,咱们是压一个月工资,五月开四月的工资,这家事业单位把4月份标有我名字的全额工资2350元打给B派遣公司(每次开
劳动争议辽宁省-鞍山市2020-05-29 20:52:0018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