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好,我在2019年9月5号签订合同9月6号正式上班.每月工资6千元,加班费25元一小时,结束工作是2020年1月20号,实收到工资2万5千6百零1块钱,还余工资加班费和3天顶班费共3千1百39块钱直接不给我了!理由是我中途退场,可在走之前是经过管理人口头同意做到过年放假就可以走,无书面辞职报告,合同写的是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场,如乙方无故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当月全部工资并追究相应赔偿,实际退场以甲方为准。我去过劳动局建设局仲裁都不管建议我去法院!还说我是在工地打工的只存在上下级关系不,不存在劳务合同,我可以不履行,问题是我就是拿不到钱,甲方就是不给就说按合同办事!
劳动争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2020-03-25 21:39:03158*****499